戀愛期間消費、婚前買車買房……最高法發(fā)布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

 人參與 | 時間:2026-01-10 03:45:09

  中新網1月9日電 據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消息,戀愛為進一步統一涉彩禮糾紛案件裁判標準,期間積極回應司法實踐出現的消費新情況新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廣泛征集、婚前認真研究基礎上,買車買房篩選出第三批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予以發(fā)布。最高本批典型案例主要體現以下裁判要點:

  第一,布涉以婚姻為目的彩禮給付的購房款、購車款等具有彩禮性質,糾紛可按照彩禮裁判規(guī)則予以處理。典型彩禮具有地域性特征,案例不同地區(qū)的戀愛彩禮種類、項目不同。期間一般而言,消費各地人民法院應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婚前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范圍。實踐中,在締結婚姻時,有的當事人除了給付彩禮禮金、“五金”等財物外,還存在購房款、購車款等金錢給付。這種給付行為可能是基于當地習俗,也可能是基于雙方當事人間的協商,應當結合當事人的給付目的予以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涉彩禮糾紛司法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以婚姻為目的依據習俗給付彩禮后,因要求返還產生的糾紛,適用該解釋。如果一方當事人以婚姻為目的向另一方給付購房款、購車款等大額款項,應視該款項具有彩禮性質,可按照彩禮裁判規(guī)則予以處理。本次發(fā)布的案例一即涉及到購車款的處理問題。在案例一中,趙某認為購車款屬于彩禮,應全部返還;李某則認為購車款系趙某對其的贈與,不應返還。人民法院結合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聊天記錄等證據查明,因李某答應趙某,在趙某為其買車后辦理結婚登記,趙某遂向李某給付購車款,故趙某的給付行為系以婚姻為目的,該購車款具有彩禮性質。現雙方未能辦理結婚登記,人民法院綜合考慮實際消耗、共同生活時間、孕育等事實,酌定李某返還部分金額,對李某關于該購車款系贈與的主張未予支持。

  第二,應注重區(qū)分消費性支出與彩禮給付行為。涉彩禮糾紛司法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下列情形給付的財物,不屬于彩禮:(一)一方在節(jié)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二)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三)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笨梢?,雖然消費性支出與彩禮均有表達、促進感情的目的,但二者仍存在一定差別。戀愛交友期間的消費性支出,屬于情誼行為范疇,不宜由司法予以調整。本次發(fā)布的案例二中,劉某在同居關系結束后,要求張某全部返還的款項系日常多次轉賬形成,其中包含特殊含義的轉賬,且雙方互有轉賬,張某亦有生活消費和為劉某購買衣物、充值話費等支出,人民法院認定轉賬系用于雙方共同生活開銷,對劉某要求張某返還轉賬的主張不予支持。

  第三,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司法態(tài)度。在民事案件中,依法判令索取財物一方返還相應財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025年中央一號文件指出:“加大對婚托婚騙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時,認定當事人是否存在借婚姻索取財物行為,人民法院不僅要審查當事人是否辦理結婚登記這一形式要件,還要結合雙方當事人的相識背景、共同生活情況、過錯等事實,予以綜合判斷。本次發(fā)布的案例四中,鄭某與吳某經他人介紹相識僅3天后便辦理結婚登記,吳某接收彩禮后結婚10余天就借故離開,鄭某多次要求其返回、共同生活,吳某均推諉拒絕,并對鄭某稱要離婚。人民法院認為,雖然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但共同相處時間明顯較短,結合具體案情,支持了鄭某要求解除雙方婚姻關系、吳某返還全部彩禮的訴訟請求。同時,如果當事人借婚姻索取財物行為構成犯罪,還要承擔刑事責任。本次發(fā)布的案例五是涉及詐騙罪的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發(fā)現,盧某身涉多起彩禮糾紛,且受案時間集中、部分交往時間存在重合。經向公安機關移送線索,查實盧某存在以相親、訂婚為名騙取財物行為,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后,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盧某犯詐騙罪,并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此外,本次發(fā)布的案例三對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共同生活時間較久這一情況的涉彩禮糾紛作出不予返還彩禮的處理,更加清晰、直觀地體現了涉彩禮糾紛司法解釋第六條的適用標準。

  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

  目錄

  案例一 一方請求返還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給付的購車款,人民法院可按照彩禮返還規(guī)則予以處理——趙某訴李某等婚約財產糾紛案

  案例二 一方請求返還婚前同居期間的日常消費性支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劉某訴張某婚約財產糾紛案

  案例三 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共同生活時間較長且已孕育子女,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王某訴孫某婚約財產糾紛案

  案例四 “閃婚”后,彩禮接收方拒絕共同生活,另一方請求離婚并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鄭某訴吳某離婚糾紛案

  案例五 借婚姻索取財物構成詐騙罪的,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其承擔刑事責任并退賠被害人損失——盧某等詐騙案

  案例一

  一方請求返還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給付的購車款,人民法院可按照彩禮返還規(guī)則予以處理

  ——趙某訴李某等婚約財產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趙某(男)與李某相識戀愛。按照當地習俗“上門提親”時,趙某給付禮金6.6萬元。2021年2月,雙方舉辦婚禮后共同生活。李某答應趙某,在趙某為其買車后辦理結婚登記,趙某于是給予李某購車款15萬元。2021年3月雙方發(fā)生爭吵,李某獨自回娘家生活,后雙方未能就登記結婚事宜協商一致。戀愛期間,李某曾懷孕但人工流產。趙某起訴請求判令李某返還彩禮6.6萬元及購車款15萬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趙某訂婚時給付李某的6.6萬元,系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屬于彩禮。關于趙某給付的15萬元購車款,結合聊天記錄等在案證據,可以確定給付行為是以結婚為目的,亦屬于彩禮性質。趙某與李某雖訂立婚約,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李某在舉行婚禮后不足一月即獨自回娘家生活,雙方尚未開始持續(xù)、穩(wěn)定的共同生活,對趙某請求返還彩禮的訴請,應予支持??紤]彩禮的實際消耗以及李某曾有中止妊娠等具體情況,在扣除共同消費等費用后,判決李某返還17萬余元。

  【典型意義】

  彩禮作為習俗,其形式和內容也會隨著經濟社會發(fā)展而發(fā)生變化。近年來,為締結婚姻,當事人除給付禮金形式的彩禮外,還存在給付購車款、購房款等大額款項行為。該款項與禮金形式的彩禮同樣承載著給付一方對締結婚姻的期望。人民法院在審查在案證據基礎上,應當認定以婚姻為目的給予的購車款、購房款等大額款項具有彩禮性質。如果雙方當事人未能締結婚姻,可按照彩禮返還規(guī)則進行處理。

  案例二

  一方請求返還婚前同居期間的日常消費性支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劉某訴張某婚約財產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2年下半年,劉某(男)與張某在網上相識并戀愛。2023年3月,張某到劉某家與劉某及其兒子共同生活。2023年5月,雙方舉辦婚禮。2023年10月,雙方分手。期間,劉某向張某多次轉賬共計31500元,其中金額為520元的轉賬有五筆共計2600元;張某亦通過微信向劉某轉賬4500元。劉某、張某相互轉賬時均未備注用途。劉某認可張某在共同生活期間有購買床上用品及為劉某購買衣物、充值話費等支出。劉某以上述款項系彩禮性質為由,起訴請求張某返還全部轉賬款。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按照習俗辦理了結婚儀式,結合雙方互有轉賬的情況、劉某的特殊轉賬金額、張某為家庭的開支、雙方的共同生活時間等,在雙方同居生活期間,并非劉某單方面為共同生活付出,應認定劉某的轉賬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開銷,并不具有彩禮性質,故判決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日常消費性支出以及表情達意的小額轉賬不屬于彩禮范圍。在具體案件中,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地風俗習慣和日常生活經驗,厘清雙方間的往來款項系為表達、增進感情的消費性支出還是彩禮,從而適用相關規(guī)則予以處理。

  案例三

  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共同生活時間較長且已孕育子女,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王某訴孫某婚約財產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王某(男)和孫某經人介紹相識,為了締結婚姻,王某給付孫某彩禮20萬元。2020年10月,王某和孫某按照習俗舉辦婚禮,之后雙方開始同居生活。2021年8月,孫某生育女兒王小某。王某和孫某舉行婚禮后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2024年10月,雙方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分手,王小某由孫某撫養(yǎng)。后雙方因彩禮返還問題協商不成,王某起訴請求孫某返還彩禮20萬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雙方按照習俗舉辦婚禮,共同生活已達4年,且生育一女。共同生活期間,彩禮已部分用于家庭日常開支。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孫某養(yǎng)育子女、經營家庭的付出是不可忽視的。分手后,女兒王小某亦由孫某直接撫養(yǎng)。若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數年且已共同養(yǎng)育子女后仍要求返還彩禮,對孫某明顯不公平,故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清晰界定了在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長期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的情況下,彩禮返還問題的處理原則。法院并未機械地適用“未登記即應返還”的規(guī)定,而是將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是否生育子女、彩禮的用途作為核心考量因素。法律不鼓勵以婚姻為名索取高額財物,同時也不支持將彩禮視為一種可以隨意撤銷的“投資”。已共同生活較長時間并建立起家庭共同體的情況下,一方在關系破裂后主張返還彩禮的,對其請求不予支持,貫徹誠實信用原則,妥善平衡雙方利益。

  案例四

  “閃婚”后,彩禮接收方拒絕共同生活,另一方請求離婚并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鄭某訴吳某離婚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日,鄭某(男)與吳某通過相親相識。3月3日,雙方在吳某老家A省見面。3月4日,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同日,鄭某通過現金、轉賬方式共給付吳某彩禮20萬元。3月6日,雙方回到B省鄭某家。同年3月14日,吳某以旅游為由離開。之后鄭某多次催促要求吳某返回與其共同生活,吳某均以各種理由推諉。2024年4月15日吳某通過微信告知鄭某稱:“我們相識幾天就匆匆結婚,雙方不了解,并沒有任何感情基礎,所以我現在準備與你離婚……”。因鄭某要求吳某返還彩禮未果,遂訴請離婚并要求吳某返還彩禮20萬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婚姻以夫妻感情為基礎。本案中,雙方從相識至辦理結婚登記再到分開僅短暫的十余天時間,雖已辦理結婚登記,但共同相處時間明顯較短,雙方也未共同生育子女,且經鄭某多次催促,吳某拒絕返回,雙方一直未進行有效的感情交流與溝通,至今未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故對鄭某要求離婚之訴請,予以支持。因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僅相處了十天,彩禮接收方拒絕共同生活,結合彩禮未實際使用,吳某未置辦嫁妝,雙方未共同孕育孩子等實際情況,本案屬于應當返還彩禮的情形,判令吳某返還彩禮20萬元。

  【典型意義】

  雖然辦理結婚登記可以使當事人在法律上成立夫妻關系,但這并不足以認定一方給付彩禮的目的已經實現,人民法院還應結合雙方對婚姻的態(tài)度、是否形成穩(wěn)定的共同生活等事實予以認定。本案中,從當事人溝通內容可以看出,雙方尚未形 頂: 96272踩: 273